“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句警示语早已耳熟能详,但在现实中,仍有部分人无视法律酒后驾车,甚至在面对检查时花样百出,试图逃避处罚。下面,宜秀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办理的四起酒驾案例,为大家详细剖析酒驾行为及其后果,希望能给广大驾驶人敲响警钟。
案例直击
案例一:肇事逃逸,罪责难逃
操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小区行驶时碰撞路边停放车辆,造成两车受损。事发后,操某某驾车逃逸,民警接警后将其抓获。经鉴定,操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97.81mg/100ml。案件审查中,操某某辩解不知发生事故,无逃逸故意,但承办检察官依据事故发生时间、车辆撞击声响及损坏程度,综合认定其存在逃逸主观故意。法院认定操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二:找人顶替,自食恶果
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进入小区地下车库时碰撞道闸。民警出警时,胡某某否认驾车并让人顶替。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 123.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法院认定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三:强行闯卡,险象环生
裴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现交警酒驾查缉点后,加速驶离。逃窜过程中,车辆与路边金属护栏碰撞,民警追击至现场将裴某某查获。经鉴定,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 84.43mg/100ml。法院认定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四:弃车拒检,错上加错
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道路行驶,看到交警查酒驾立即弃车逃离,后被交警查获。在送医抽血检测时拒不配合,最终被强制抽血。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73mg/100ml。法院认定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律后果解读
问:什么是醉驾?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即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案例中的当事人血液酒精含量均超过这一标准,他们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按照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面临拘役并处罚金。
问:如果上述当事人不选择花式逃避查处,会不会判轻些?罚金少些?
答:不一定。有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在这些案例中,裴某某闯卡逃避、朱某某弃车拒检,这些逃避检查的行为都让他们的罪责更重。如果他们积极配合检查,根据 2023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满 150mg/100ml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公安机关可以决定不予立案,检察机关可以决定不起诉,他们将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操某某肇事逃逸、胡某某找人顶替,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不符合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同时他们选择逃避,不仅丧失了从轻处理的机会,甚至可能因逃避、阻碍依法检查构成妨害作证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问:不承担刑事责任是不是可以喝酒开车?
答: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根据《意见》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公安机关会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还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给予罚款、行政拘留。若有多次酒驾记录,处罚会更重,根据《意见》第十条第十三项规定,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理。也就是说,达到80mg/100ml就会被判刑。按照《意见》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五年内有此记录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酒后驾车不仅危害自己的生命安全,还严重威胁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上述案例中的当事人,本可以避免这些严重后果,却因一时的侥幸和错误选择,让自己陷入法律的制裁。广大驾驶人务必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才是唯一靠谱的“行车指南”。不要对酒后驾车存在侥幸心理,更不要试图逃避查处,否则只会聪明反被聪明误,让自己承受更严重的法律后果。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才能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平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