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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0-09-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1230日在安庆市宜秀区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19年工作回顾

2019年,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最高检“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工作要求,忠诚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一、 优化检察服务,护航发展大局

牢记使命担当,聚焦五大发展,坚持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护航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维护经济发展秩序。办理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扰乱市场犯罪案件620人。坚决防范金融风险,保障良好金融秩序。办理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犯罪案件1623人,涉案金额1.26亿元。积极服务民营经济,健全平等保护机制。召开服务民营经济座谈会,面对面问需问计。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起诉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影响企业经营犯罪案件44人,帮助企业挽回损失110余万元。妥善办理涉及企业和企业家犯罪案件,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深入践行民生检察。依法打击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犯罪,保护绿水青山。办理盗伐林木、非法狩猎犯罪案件23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1人。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守卫“舌尖安全”。办理非法经营(假药)案件12人。坚决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保护群众利益。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33人,办理拖欠农民工薪酬支持起诉案件18,帮助农民工追回“血汗钱”80万元。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净化网络环境。办理电信诈骗、网络敲诈等犯罪案件1732人。

巩固脱贫攻坚成效。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扶贫”专项工作,传递“检察温度”。对生活困难的案件当事人发放救助金1.2元,确保不因案致贫、返贫。认真落实帮扶单位职责,实化帮扶措施。派遣驻村干部1名,党建指导员1名,组织入户走访排查300余人次,为帮扶村道路和水利工程解决资金缺口10万元。被评为区定点帮扶先进单位,2名干警被授予“优秀帮扶责任人”称号,其中1名干警在全区主题教育先进事迹报告会作交流发言

大力推进法治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深化法律文书说理、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扎实开展美丽乡村检察行活动,举办法治讲座5场。扫黑除恶、公益诉讼宣传乡镇全覆盖,“双提升”宣传全区全覆盖。“访平安、解民忧、创和谐”入户大走访700余户,发放宣传册2万多本。综合运用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开展普法宣传,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法治宣传网络。发布检察新闻568条,原创93条,典型案例10个。

二、强化检察担当,保障社会稳定

牢记维稳职责,聚焦平安建设,坚持打击犯罪、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全年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56人,同比上升44.4%,提起公诉291人,同比上升53.9%。其中批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15人,起诉20人;批捕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81人,起诉122人;批捕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28人,起诉55人。从宽处理轻微刑事犯罪,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对当事人和解犯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10人,相对不起诉29人。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在反腐败斗争中继续发挥重要职能作用。审查决定逮捕、起诉职务犯罪案件66人,追回赃款175万元。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办案、打伞、断财、治乱”,强化公检法纪四联办案机制。坚持高位推进、重拳出击。起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11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223人,一般恶势力犯罪案件430人。坚持严格标准、精准指控。成功办理实施犯罪130起、非法获利400余万元的章某某等1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案件定性法院全部采纳。坚持打伞破网、打财断血。移送伞网线索4条,起诉伞网案件33人,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土壤。向公安、法院提出财产处置意见5份,彻底摧毁黑恶犯罪的经济基础。坚持综合治理、综合施策。针对市场、金融监管缺位、校园教育管理缺失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17份。

不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按照“惩、防、教、治、责”五字要求, 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依法从宽处理轻微犯罪未成年人。不批捕11人,附条件不起诉11人,决定不起诉34人。依法惩戒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批捕45人,起诉34人。认真落实未成年人办案特别程序。封存犯罪记录4人。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从严从重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4人。落实最高检“1号”检察建议要求,督促教育管理部门在校园安保、教育管理环节履职到位。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拍摄“不忘初心、守护明天”微视频,讲述“未检”故事。选派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走进中小学校举办普法讲座、模拟法庭,引导未成年人知法、信法、崇法。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最高检“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要求,严格执行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受理群众来访来信59件次,其中检察长接待15件。办理刑事申诉案件5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份,返还被扣押款物1.5万元。延伸检察工作触角,拓宽服务群众渠道。发挥派驻检察室、检察联络站、信息联络员作用,构建检察基层服务网络。派驻道交事故处理中心60余人次,接受法律咨询300余次。依托检察联络站参与信访维稳、环境污染和“青山白化”治理50余人次,帮助乡镇化解信访积案2件。

三、深化检察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牢记监督属性,聚焦主责主业,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满足人民群众司法公正需求。

持续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8件,监督撤案8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6件次。纠正漏捕16人,追诉遗漏同案犯31人,追诉遗漏犯罪事实54起。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取证90余次。加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把关。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不批准逮捕70人,存疑不起诉8人,督促公安机关撤案2人。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检察长依法列席区法院审委会6次,对认为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提出抗诉4件。

切实维护刑事执行公正。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公安、法院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16人。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监督履职不当情形10件,提出收监执行意见2人。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纠正履职不当情形2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对1起故意杀人案件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严防冤假错案。认真开展特赦专项检察监督,筛查出不符合条件罪犯1名,坚决防止不该特赦的罪犯被特赦。

充分履行民事行政监督。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对认为法院裁判确有错误的,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提请市院抗诉1件。办理对审判程序中违法行为监督案件1件,对执行活动监督案件15件。对认为法院裁判正确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耐心释法说理,息诉罢访20余件次。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对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逐案排查,对其中4起涉嫌虚假诉讼案件提请市院抗诉。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5件,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积极推进公益诉讼检察。积极争取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人大、两办先后发文支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纪委监委会签意见加强支持协作。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作,提出诉前检察建议被采纳并按期整改109件。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针对网络订餐平台管理混乱现象,督促市场监管部门严格监管,保障百姓餐饮安全。开展“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活动。督促落实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问题整改3个,追偿破坏山体砂土资源修复费用10.5万元。

四、细化强检举措,筑牢发展根基

牢记政治责任,聚焦全面发展,坚持政治建检、素质兴检、公信树检,加强和改进检察队伍建设。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主动向区委报告扫黑除恶、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弘扬稼先精神,践行为民宗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全面履行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主体责任,认真落实高检院专项巡视反馈共性问题整改。深入开展“三个以案”专题警示教育,持续推进正风肃纪。全年无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情况。

主动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代表、委员的视察,认真办理代表意见建议。积极拓宽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知情渠道,利用“两微一端”及时通报检察工作。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社会各界走进检察机关,零距离了解、监督检察工作。完善阳光检察机制,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62条,公开法律文书173份。对2件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成内设机构改革。优化整合为5个部门,减少管理层级,“瘦身”同时实现“提速”。实行“捕诉一体”机制。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由同一检察官或办案组负责,提高办案质效。加强办案团队建设。成立职务犯罪、扫黑除恶、金融犯罪专业办案团队,科学配置力量。完善人员分类管理。遴选3名员额检察官,招录4名司法雇员,充实一线力量。落实领导办案要求。领导直接办案495件,占比35.2%;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0件,占比27.5%。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提出精准量刑建议49人次,法院采纳率100%

狠抓素质能力建设。强化科技应用能力培训,增强运用信息技术做好检察工作的本领。落实案件质量常态化评查、案件办理全流程监控,促进执法办案质量提高和程序规范。组织评查案件284件,案件质量位居全市前列。赴长三角地区先进检察院学习考察,组织干警参加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研修轮训举行岗位练兵、业务竞赛,队伍素养和专业水平全面提高。集体、个人获区以上表彰10余次。章某某涉黑案件办理得到省、市院高度肯定。1份行政检察建议被评为全省十佳,并被选送参加全国评选。一案件文书入选新中国成立70年全国检察机关典型诉讼文书选编。

各位代表,检察工作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区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区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区检察院和全体检察干警,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看到,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不足:检察工作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契合度、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能有待进一步提高;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的衔接有待进一步紧密;司法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等。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切实解决。

2020年工作安排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更是宜秀高质量发展奋进跨越之年,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区委“贯彻新理念、发展高质量、融入长三角、起跳加速度”总体要求,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为五大发展美好宜秀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坚持政治为魂,旗帜鲜明讲政治。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对检察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树立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把法定职能的行使与落实党的领导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把初心使命化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思想自觉和实际行动。

二是坚持服务为重,奋发有为顾大局。把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乡村振兴战略、民营经济发展摆在重中之重位置,对标对表长三角先进地区成功经验,及时、精准提供优质检察产品,以检察服务的高质量保障经济发展的高质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着力解决公共安全、风险化解、公益保护、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等问题,落实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在更广领域、更高层次的司法需求。

三是坚持履职为本,担当尽责促稳定。扎实做好检察环节保障大局平安平稳平静工作,依法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 严厉惩处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持续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化对黑恶犯罪新动向新趋势新变化的分析研判,提高防范打击治理能力,推动专项斗争取得长效长治的胜利。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建温暖控申工作品牌,持续开展司法救助,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助力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市创建。

四是坚持发展为要,凝神聚力谋自强。围绕“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目标,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做刚检察建议,充分运用检察智慧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改革后内设机构运行机制,推进“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深度应用,开展公诉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化检察公共关系建设,用积极、良性的互动赢得广泛的理解、认同和支持。

五是坚持强检为基,从严从实固根本。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严管与厚爱、激励与约束、放权与监督并重,坚决整治司法不规范,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打造宜秀检察能力强、作风实、纪律严的鲜明标签。强化党建引领作用,坚定理想信念,践行稼先精神,牢记执法为民宗旨,增强争先创优意识。狠抓业务素能建设,突出强基固本、补齐短板,求精求细求极致,努力锻造响应需求、适应实战、全面发展的专业化检察队伍,推动宜秀检察行稳致远。

 

各位代表:

回首展望又一年,整装待发再出征!我们将紧紧依靠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切实围绕区委工作部署,全面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坚守初心、勇担使命、忠实履职,谱写宜秀检察新篇章,为推动宜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圆满完成“十三五”规划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名词解释及相关用语说明

 

1、“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四个最严”要求是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即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于20199月至202012月在全国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

2、“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2018 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时强调,要讲政治,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全国两会精神上来,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顾大局,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谋发展,坚定不移探索、创新、践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道路;重自强,以过硬的本领迎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努力答好新时代检察工作人民满意答卷。

3、“四大检察”:20193,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提出“更好发挥人民检察院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各项检察职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高水平司法保障”,“四大检察”写进全国人大决议,前所未有。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的工作目标。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践行“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检察工作总体要求,牢牢把握“稳进、落实、提升”的检察工作主题,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四大检察”“ 十大业务”检察工作新格局已基本形成。

4、“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20187月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提出的法律监督新理念,即强调要建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良性、积极关系,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

5、最高检“1号”检察建议:201810,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积极推动幼儿园、中小学校园安全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教职员工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违法犯罪发生。

6、最高检“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要求:2019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心比心对待群众信访,建立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7月,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

7、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未检工作作为检察机关一项独立的业务类型,主要任务是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核心要求是坚持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优先保护,这是未成年人司法得以区别于成人司法的根本意义所在;工作模式是坚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犯罪预防一体化,执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特殊程序和特殊制度;发展方向是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系统保护,最终形成健全的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8、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包括(1)立案监督:是指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监督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2)不批捕:是指对审查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包括不构成犯罪的不捕和无逮捕必要的不捕。(3)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和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分别作出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决定。(4)漏捕:是指发现应当逮捕而侦查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建议其提请批准逮捕或直接作出逮捕决定。(5)漏罪、漏犯:是指发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侦查机关遗漏涉嫌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建议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者直接决定起诉。(6)纠正违法:是指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时,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通知侦查机关予以纠正。

9、审判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法律监督,包括刑事审判监督、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对认为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或提请抗诉。发现诉讼程序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进行监督。

10、刑事执行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刑罚执行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包括对监外执行罪犯和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监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活动监督,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活动及判处财产刑监督,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监督,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监督等。

11、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12、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3、诉前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15、“捕诉一体”机制:2019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介绍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将撤销原来的侦监厅和公诉厅,实行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之后,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实施“捕诉一体”机制。“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不仅提升了检察队伍专业化的水准,而且通过专门化刑事诉讼办案机制提高了刑事检察的效率,有助于做优、做强刑事检察工作。

1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它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在依法及时惩治犯罪、强化人权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繁简分流、提升诉讼质量效率、完善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