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入职不法分子搭建的“DYB”虚假投资平台从事网络诈骗活动,至案发该诈骗团伙共骗取外籍被害人财物折合人民币70余万元,其中赵某诈骗金额折合人民币3278.28元。2023年3月28日赵某被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6月9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系共同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决定不起诉。
【行刑衔接】
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对赵某宣告不起诉决定后,将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向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被不起诉人赵某给予行政处罚。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折抵)并追缴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问题提出】
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违法。但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最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赵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和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刑事拘留二十九日已超过行政拘留最长期限,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赵某已不需要执行行政拘留,是否仍有行政处罚的必要?
【检察官说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上述两种情形均可能存在不需要执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但检察机关认为上述情形仍需要建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首先,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的文义上看,不执行处罚并不等于不作处罚决定,相反不执行处罚恰恰是以作出行政处罚为前提,只有先作出处罚决定才存在不执行或折抵的问题。此外不执行处罚也并非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免予处罚的情形,符合法定情形的均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其次,从法律效果上看,虽然行政处罚不需要执行,但其具有其他法律效果。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规定,发现考察对象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不得将其确定为录用人选。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企业和个人在获取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投标、股票债券发行、失信惩戒、获取财政补贴、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等。
因此检察机关对不需要执行的行政处罚,仍应当发出检察意见,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