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往往有人爱财却想不劳而获,更有甚者屡教不改。近日,杨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宜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件回顾:
2024年8月的一天,小周发现自己放在电动车内的现金被盗,随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天网监控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杨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我那天骑电动车在市区闲逛,路过宜秀区某酒店侧面的巷道,突然看到一辆电动车好像没锁,就上去尝试打开了坐垫,把坐垫内一个小包里的2100元现金拿走了。当时就觉得既然没锁,钱也不多,拿走了应该没什么事。”
检察官通过审查案卷和讯问,得知被告人杨某某系00后,今年1月才因盗窃罪刑满释放,虽然其年仅24岁,却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你最后一次盗窃今年才刑满释放,这次犯罪是累犯,会加重刑期。”“你曾因盗窃受过刑罚,定罪标准的数额较大会减半,也就是1000元就构罪了。”“你还年轻,身体也健康,未来的路还很长,为了自己,也为了家人,为什么不踏实的找份工作好好生活呢?”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耐心开展释法说理,言明多次犯罪的严重性,并劝导其步入正途。
“我知道错了,等我出来我一定不再偷了。”最终,杨某某声泪俱下的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今后将改邪归正。
检察官释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入罪金额减半,是指司法解释规定的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数额较大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50%确定,安徽省的数额较大标准是2000元。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走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00元,数额较大,应依法惩处。同时,杨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此案例警示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可心存侥幸妄图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利益。对于有犯罪前科的人,更应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努力回归正途,否则必将受到法律更为严厉的制裁。同时,检察官也提醒大家: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时务必锁好电动车,避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入罪金额减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元以上。